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會遴選檢察官時,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並辦理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面試成績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依第九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三款之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