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由本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前項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