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9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