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