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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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