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司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