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6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6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