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法規: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2條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