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母法 第15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