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9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