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8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38條 本部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本部為前項監督時,除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外,並得視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或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實施。保護機構經檢查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應於本部要求之期限內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