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6條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