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6條 為落實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分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研議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司法、教育、民政、戶政、新聞、移民等機關或單位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