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醫療費,指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之總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殯葬費,指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必要殯葬費用之總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以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之遺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