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95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保護機構 第95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