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98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保護機構 第98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