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0條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
- 第91條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保護機構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 第92條下列資訊,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
- 第93條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前項獎勵之方式、資格、對象及其他相關…
- 第94條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之服務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者,得向分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明下列事項…
- 第95條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
- 第97條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 第98條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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