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89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保護機構 第89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