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護服務 第23條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