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護服務 第19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