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