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保護服務對象如下: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
- 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二、訴訟程序之協助:(一)協助…
- 第16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 第17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
- 第18條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將保護機構及分會納入服務網絡。保護機構及分會辦理本法所定業務,…
- 第19條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 第20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
- 第21條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前項情形,於執行辯…
- 第22條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
- 第23條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
- 第24條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 第25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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