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6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