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5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5條 被告帶回時,應由檢察官訊問後解還押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