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7條 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前項執行處所,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進出之理由及時間等規定,送上級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