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11條 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聲請通訊監察者,其聲請書所載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察理由,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受監察人涉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一項犯罪之具體事實。二、受監察之通訊與上述犯罪具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三、就上述犯罪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