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16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