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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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