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