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