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容: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