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