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二、內政部移民署。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五、財政部關務署。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