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