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5條 法規: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5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