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