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相關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相關 第15條 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