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
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