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1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1條 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