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者,得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2條
第23-2條
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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