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