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