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11條 法規: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