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10條 法規: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