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每三年繳驗仍具原資格國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繳納證書費,向本部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本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令外國法事務律師繳驗前項證明文件。本部於換發新執業許可證後,應將舊執業許可證註銷,並定期列表公告作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