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17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