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37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附則 第137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律師資格者,不適用第三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經律師考試及格領得律師證書,尚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除依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之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職前訓練者外,應依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申請加入律師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