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條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一、姓名。二、性別。三、出生年。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