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檢具該裁定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四條之矯正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