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
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
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